113-2學雜費減免申請

1.減免類別包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經濟弱勢學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2.可提出申請者:

(1)新取得上列特殊身分

(2)身障類別補助之財稅查調對象有異動的同學

113-1學期已獲特殊身分減免學雜費的同學,無需再次填寫申請表,本組逕將資料上傳查調,亦無需檢附資料。

3.申請期限:113/12/16(一)至114/01/07(二)17:00

4.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限內繳交紙本申請表至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