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女中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章則

109年09年22日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第八條
 (二)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二、組織
 (一)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為全校輔導工作最高負責人,綜理全校輔導工作。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特教組長、教師代表6人(六大領域科召)、職員工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輔導教師代表3人、學生代表1人為委員共19人,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一年。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期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學生家長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和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四、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五、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由輔導室擬定具體辦法,請有關處室及教師配合執行。
六、本章程經輔導工作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