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書 館 借 閱 規 則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94.03.15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一、本校圖書館開放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志工及社區民眾利用,社區民眾依本校「圖書館開放社區服務與資源共享計畫」在館內閱覽外,其餘可憑服務證或學生證借閱本規則第二條所規定之各類圖書。 二、本館空間主要規劃為書庫、報紙期刊室、參考室及閱覽室。書庫之所有圖書資料及期刊室之過期期刊均提供外借;書庫區之公播版視聽資料、報紙期刊室之報紙及當期期刊、參考室之所有圖書資料均不得外借。另,如館內正在舉辦之各項專題書展,展出之書籍亦不得外借。 三、資料借閱 (一) 教職員工: 1. 每人最多可借閱5本書(含期刊),借期30天,到期前可辦理續借,續借期限15天,續借限1次。另,視聽資料可借閱2件,採外加方式,借期14天,可續借1次,續借期限7天。 2. 若逾期未還,逾期1天,停止借閱權利1天,以此類推。 3. 逾期經二次公告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 (二) 學生: 1. 每人最多可借閱4本書(含期刊),借期14天,到期前可辦理續借,續借期限7天,續借限1次(惟有特殊情形,如參加比賽等不在此限)。另,視聽資料可借閱1件,採外加方式,借期14天,可續借1次,續借期限7天。。 2. 若逾期未還,逾期1天,停止借閱權利1天,以此類推。 3. 逾期經二次公告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 (三) 單位借書 1. 以「教學研究會」及「處室」為單位,可以教學研究會主席及處室主任為代表人至館辦理借書,供單位同仁閱覽,惟所借圖書資料需與教學或公務有關,並由借書單位代表人負保管之責。 2. 借閱冊數不限(含非書資料及期刊),借期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前二週辦理還書;如有需要,屆時可再辦理續借。 3. 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毀損,由借書單位代表人負責。 四、借閱資料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替,亦不得以他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辦理,否則一旦發生損失或遺失情事,仍需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五、學生證如有遺失,應即親自向本館聲明掛失,如因學生證遺失而致本館書刊蒙受損失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六、借出圖書刊物應妥為保管,如有污損、遺失情事,應購買原書賠償;如已絕版,可購同價格、同作者或同類別之圖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同類等值圖書則照價賠償。 七、凡珍貴之圖書、絕版書、工具書、套書或坊間不售之書籍及當期期刊,僅限於館內閱讀,概不外借。 八、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分類或裝訂書刊時,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或暫時停止借書。 九、遇學期結束時,不論借書是否到期,一律歸還。 十、教職員工之借書資格持續使用至退休或離職;學生借書資格以在學期間為有效期間。 十一、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中途離校,須在辦理離職、離校手續前還清借出圖書(辦理手續時須經本館檢查蓋章)。 十二、讀者應愛護所借之圖書,不得圈點加註、塗改撕摺,否則停止其借書之權利,並視同遺失賠償。 十三、本館出借之任何書籍如有遺失毀損時,依本館所訂定之「圖書館圖書遺失毀損賠償實施要點」處理。 十四、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推展委員會會議決議,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