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文書處理手冊」,自112年6月8日生效

說明

一、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修正文書處理之定義及文書處理流程圖示。(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二十一點)

(二)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已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並修正為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其子法。(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考量「箋函」與「便簽」性質不同,為免混淆,爰將其他公文之「箋函或便簽」予以分列;另其他公文「節略」之規定已不符外交部現行使用外交節略之定義及用法,爰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原有關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之規定,修正為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廣為宣布。(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五)考量歸檔非屬「發文處理」之步驟,且歸檔處理於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款已規範,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四十四點有關歸檔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1120630行政院更正「文書處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