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重要通知~
- 各次期考及平時成績評量結束後,請同學於成績更正截止日前自行登錄成績系統查詢成績。
-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各項成績更正截止日如下,請同學務必於成績更正截止日前提出更正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各次期考/平時成績 | 老師輸入成績截止日 | 學生成績更正截止日 |
月考一 | 10/25 | 10/29 |
高一二月考二&高三期末考 | 12/10 | 12/12 |
高三平時成績 | 1/8 | 1/10 |
高一二期末考&平時成績 | 1/23 | 1/24 |
- ★成績錯誤更正流程:
- 請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學生成績更正追蹤表」,以利雙向追蹤。
(老師即時更正完成者可不必填寫)
(2)請同學於成績更正截止日前找任課老師更正完成
★如找不到任課老師,請於更正成績截止日前告知教務處註冊組協助找老師!
(3)請同學確認老師於更正期間內更正成績,以免影響成績及排名
(4)成績正確後,請同學於「學生成績更正追蹤表」簽名,以確認更正完成
- 學期成績不及格如達補考基準者(參下方條文),請記得參加學期補考。
- 學期補考日期請參閱試務組公告之補考日程表(學期末試務組會公告)。
- 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取得學分,不及格者記得申請重修(暑輔教學組會公告)。
- 摘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份條文:
§8: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10: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25: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