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宣導: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針對校園性別事件增加第3條第3款第4目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其次,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二、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三、教育部依據前述性平法相關授權,擬定重要概念如下:
(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與一般教學輔導有關之校長或教職員工專業倫理不同,其重點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也就是校長或教職員工經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規範,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除了規範具「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外,亦應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為學生,無權勢不對等關係亦受規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