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published:2025-10-22Post author:chgshshyPost category:04.教務處說明:一、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本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二、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轉知各級學校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Post Views: 136Tags: ..校外活動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學術交流基金會辦理「114學年度傅爾布萊特高中國際英語營-Bright Minds, Bright Futures」下一篇文章114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等6項獎學金相關內容陽明交通大學「數學×藝術×視(識)覺化×AI創新力」寒假課程2025-12-22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訂於115年3月21日、22日假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大劇院舉辦「NSO × 舞蹈空間《彼得與狼的奇幻冒險》」音樂會2026-02-02教育部114年臺灣客語寫作培訓營(中部場)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