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如有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於舉辦前辦理臨時公演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說明:
一、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二、次依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學生團體舉辦文康活動具備以下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三、另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縱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仍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本局轄屬總、分局報備。
四、為利提醒及輔導學生團體舉辦娛樂活動前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建請將宣導文字「舉辦前應向演出場地主管稽徵機關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臨時公演娛樂稅登記」列入活動申請流程或社團活動申請書。
五、如有問題,請撥本局電話:總局(04)7239131分機174、175;員林分局(04)8320140分機423、425;北斗分局(04)8870001分機303、304或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說明,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網
址: https://www.changta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