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一學期補考名單

1.111學年度第一學期補考名單及未達補考基準名單已公告於教務處公佈欄;同學可使用成績系統確認學期成績是否及格,一般生學期成績40~59分者,得參加補考;40分以下不得參加補考。

2.補考日程表與測驗範圍請詳閱試務組公告。

3.節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份條文如下: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略)::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10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

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

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

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25 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備註:事假計入缺課節數;病假不計入缺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