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學期遺失物公告清單

1.如發現物品、金錢遺失,得至教官室請求協尋,並詳細說明遺失地點及物品特徵、內容。

2.本校拾獲之遺失物均放置在教室官外遺失物招領櫃,經公告招領逾6個月而未經認領者,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

3.本清單將依拾獲認領狀況不定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