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Post published:2026-03-12Post author:chgshlifePost category:05.學務處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Post Views: 8Tags: ..性平教育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5年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下一篇文章陳忠陳葉蕊文教基金會115年清寒學生獎學金相關內容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QA手冊」2026-03-06修正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801903號函 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2024-12-13中華非營利組織發展協會辦理「114年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法院判決案例研討會-臺北場次」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