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

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