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財團法人臺北市健鼎關懷教育基金會「健鼎關懷高中生獎學金」

一、詳情請參閱附件。
二、申請資格:
(一)品學兼優且家境清寒之學生。
(二)在校前學期平均學業總成績達 80 分或全班前百分之二十者且品德優良經師長推薦之學生。(成績單檢附113-2學期)
(三)申請人如錄取此獎學金,非經基金會同意不得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之獎助學金。
三、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12月3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至學務處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