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未有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需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審查)。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證明單1份(需有教務處章)。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

四、詳情請參閱附件。

五、校內申請截止日期:113年3月4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