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同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Post published:2021-11-29Post author:chgshdocPost category:06.總務處 / 文書組行政院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令Tags: ..行政事務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中央研究院「知識饗宴-胡適院長科普講座」訂於12月14日(星期二)晚間舉辦下一篇文章轉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1份,請週知所屬並轉知貴管機構、法人及團體,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相關內容2/25日泳池課後時間暫停開放2022-02-25食品檢驗分析丙級技術士證照技能檢定術科輔導班2022-05-26賀113黃筱彤同學獲彰化縣111年度語文競賽客家語朗讀第一名2022-05-25